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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0.05.013

社会保障行政的法理与课题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行政的行为形式主要以处罚、许可等为主,但在社会保障行政过程中,政府为了更富效率地实现公共服务目标并减少财政负担,原有或者新设的福利项目被不断予以民营化,即许多原有的政府职能转而由私人主体来承担,行政以私法手段实现目标的措施日益增加,而行政的行为方式选择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借助一定的契约方式、引入招标投标程序等.整体上,社会保障行政领域正在开始出现一种规制缓和的现象,政府作用似乎开始弱化.在这种背景下,很多新的问题可能产生.例如福利与给付项目民营化之后,政府应发挥怎样的规制作用?承担项目的私人主体又将履行什么样的义务等等.

社会保障、行政领域、法理、课题、Social Security、Subject、政府职能转、福利项目、民营化、主体、政府作用、行政过程、行为形式、问题、投标程序、实现目标、契约方式、规制作用、服务目标、方式选择

D92;D26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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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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