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0.05.006
契约自由与国家干预——普通法上违法合同处理规则之改革
普通法对于违法合同的传统态度是除非符合例外情形,否则即不得强制,亦不予干涉.但这一传统态度不仅可能会有悖于立法目的,同时也极易导致当事人间的显失公平,造成个案间处理的不一致.因此,自1970年新西兰制定<违法合同法>后,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以及新加坡等国纷纷对此进行改革.改革的基本经验是:应当探究被违反之法律的目的,并按照均衡性原则来权衡违法合同的最终命运.
合同、违法、均衡性、利益衡量
TN9;G21
北京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2009年资助项目"企业间相互借贷诸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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