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0.03.003
"20年期间"定性之争鸣与选择——以《民法通则》第137条为中心
关于<民法通则>第137条"20年期间"的定性已经出现了除斥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权利保护期限、最长期间限制等四种学说,其中前三种学说都没有显示"20年期间"产生的制度根源和独特功能,而只有最长期问限制说鲜明表达出"20年期间"与诉讼时效主观起算标准的内在关联及其规范目标,最符合第137条的立法本意.
除斥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权利保护期限、最长期间限制
D92;B82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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