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09.05.017
法律语言研究应当强化立法语言的审校服务
法律语言研究应当以立法语言为重点,数据库的建设应当以直接服务于立法活动为主要功能.法律术语产生的规则以及术语界定应当包括创设新的法律术语、吸纳改造其他行业术语、借用民间现成的日常语三种情况.立法语言的条款句式规范应当侧重于明确规范的对象、确定主体的资格、设定权利义务、规定救济手段与罚则四个方面的应用研究.
立法语言法律语言规范库、审校服务系统
H03;D92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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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