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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09.05.011

信访在实施宪法方面的成就与问题

引用
@@ 狭义的信访是指行政信访,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中度意义上的信访不包括非国家机关的信访活动,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中度意义上的信访在地方性法规中使用.本文以行政信访为重点.

信访条例、宪法、成就与问题、Implementation、Problems、行政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政府、信访活动、国家机关、工作部门、电子邮件、他组织、检察院、国务院、形式、县级、投诉、书信

D63;DF3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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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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