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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09.05.010

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演进与问题

引用
@@ 法治的精义在于通过法对公权力的控制以保障人权.以公权力行使阶段为标准,法对公权力的控制可以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以控制的依据为标准,法对公权力的控制可以分为宪法控制和法律控制.宪法对公权力的事后控制,主要表现为合宪性审查;法律对公权力的事后控制,主要表现为合法性审查.1949年后,我国相继制定了1949年<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文中没有特别注明的均为1982年<宪法>),但1949年至1993年期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促使公权力受法控制的内在社会动力并不强烈.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问题、Public、China、Action、事后控制、公权力、1949年、宪法控制、计划经济体制、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事中控制、事前控制、权力行使、共同纲领、法律控制、标准、保障人权

TP3;F81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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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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