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09.05.003
论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
关于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36条与第37条既未意识到区分法定形式强制与约定形式强制的必要性,又异乎寻常地采纳了早已被近现代民法摈弃的合同不成立规范模式.产生此种立法状况的根由,在于未认识到签字或盖章的意义不是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而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为防止形式欺诈,保护另一缔约方的合理信赖,应限缩解释<合同法>第36条与第37条的规定.
法定形式强制、约定形式强制、合同成立、形式欺诈
D9 ;D90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未来民法典上的构造"项目号CFX06010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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