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09.01.009
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关系的立法构想及制度设计
为了理顺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保障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配合与监督关系,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衔接方面,应确立刑事先理原则,赋予检察机关"移案监督权"和建立两种证据制度之间的衔接.在行政犯罪案件侦查体制方面,可以试行"一体制"侦查模式.在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和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制约方面,可以增加审批型监督模式的应用.
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督制约、衔接机制
D92;DF8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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