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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07.05.019

梅因历史法学方法论简述——以《古代法》为中心

引用
@@ 一、引言 1861年是历史法学发展史上值得纪念的年份.这一年,萨维尼"平静而满怀希望地"死去.[1]在他去世之前,德国历史法学派就已经分裂为日耳曼学派与罗马学派,前者专注于对传统的日耳曼法的整理,后者则专注于从罗马法中建构一个抽象的法律体系.某种程度上,这一分裂其实也象征着德国历史法学理论的失败.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的目标是通过对法律、法律体系以及特定的法律准则和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沿革进行比较研究,力图从这种研究中推演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普遍的原则.[2]而当这一目标在19世纪中叶逐渐成为可能的时候,历史法学随即摆脱了它的历史维度,几乎不可避免地以一种实证主义的方式又回到了它所力图拒斥、清算的自然法.[3]在这一意义上,"后自然法"时代的德国历史法学并未能为历史法学找到一条独立的生存道路.[4]因此,历史法学至此必须重新确立自己的立足点和疆域.

历史法学派、法学方法论、古代法、德国历史、法律体系、自然法、日耳曼法、世纪、实证主义、目标、罗马法、历史维度、分裂、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理论、法律观念、比较研究、萨维尼、发展史

D91;D92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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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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