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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07.05.017

以交易形式受贿中"度"的把握

引用
@@ "两高"《意见》第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该项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尽管有交易形式,但借用交易形式向请托人低买高卖而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实质仍然是权钱交易的受贿.

权钱交易、形式、受贿、请托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物品、市场、汽车、谋取利益、价格、房屋、低买高卖、行为、借用、角度、法律、出售

F71;F12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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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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