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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04.05.009

普通法的治理

引用
英国郡法院最初被当作国王用以平衡地方权势的制度装置,而其合议原则的确立则进一步促使原先的地方长官--郡长一职日渐式微.缺少有效的地方代理人制度,国王不得不依赖于一支巡游的司法大军来实现王国的治理,普通法的司法治理模式由此形成.陪审制度则不仅为中央司法权威的扩张提供了公信力的保障,而且也是后者得以稳健运行的制度平台.由此,普通法的大厦便被牢固地坐落在民间普遍认同的基石之上.

多元化的地方法律设置、司法治理、陪审制度

F83;F84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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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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