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622.2003.01.006

论预约的效力与形态

引用
预约扣预约的效力众口异词,且缺乏深入的研究,给实践带来众多困难。认定预约的效力,关键在于区分预约中是否包含未来本约的主要条款,并以此为基础分别适用“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从而使预约的适用在当事人之间达到公平的效果。正确辨析预约的形态,避免似是而非的预约概念对理论和实践的干扰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预约、本约、预约的效力、预约的形态

D9 ;D99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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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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