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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02.06.006

罪刑法定的代价及其司法控制

引用
@@ 一.罪刑法定的实际代价 "罪刑法定"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西方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将罪刑法定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表述显示出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一种限制机能,要求法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来认定犯罪,惩罚犯罪.从某种意义来说,罪刑法定原则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自由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从而防止司法权滥用,以实现尊重人权和限制司法权这一罪刑法定的根本宗旨.

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控制、法律、认定犯罪、罪刑法定主义、司法权、国家刑罚权、尊重人权、限制、个人自由、犯罪行为、定罪、处刑、惩罚犯罪、刑法第、1997年、宗旨、西方、滥用、界限

D92;D91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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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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