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02.04.013
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的几点思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初规定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并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所吸纳.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大,一批腐败分子相继落入法网,在对其适用受贿、贪污等罪名处罚的同时,还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处罚的情况逐渐增多.但是,社会各界对该罪名却产生了质疑:有的认为处刑太轻,放纵犯罪;有的则认为是有罪推定,不利于保障人权.本文作者就完善该罪名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思考
D92;DF0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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