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622.2001.02.011

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

引用
@@ 同居是夫妻关系中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夫妻人身关系的基石.作为同居对立面的别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拒绝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关系而分别居住,免除其同居、共同生活、精神抚慰等义务,但仍保有夫妻关系.国家对别居进行法律调整而确立的别居制度,是指在保留名义上的夫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和由此派生的其它权利义务(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权等).

别居制度、必要性、夫妻关系、权利和义务、同居义务、共同生活、夫妻人身关系、生活关系、权利义务、精神抚慰、法律调整、存续期间、共有权、居住、国家、对立、财产

DF5;D92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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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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