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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01.01.019

"公民"抑或"自然人"?--对民事主体的价值观念研究

引用
<民法通则>中以"公民(自然人)"来表述民事主体,引起作者的研究兴趣.本文认为在西方语境中,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的现实基础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西方社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认识市民:自然状态中自然人享有自然权利,自然人带着这些权利步入市民社会,国家只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而存在.所以,在民法用"自然人"表述民事主体蕴涵着天赋人权的价值理念.我国清末以来,移植西方民法,曾使用自然人一词.但是1949年建国以后,中国民法以"公民"来表述民事主体,直至<民法通则>中再次出现自然人.这一过程是如何进行的?我国民法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哪些变化?笔者将借鉴语言哲学的研究成果来说明.

市民、公民、自然人、语言

B83;G25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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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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