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00.06.014
浅析村民自治法治化中的若干问题
根据宪法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根据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8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以保障自治,由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村委会组织法》的制定和修订,总结并肯定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也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村民自治这一法律制度更趋完善,也为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村民自治、法治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两个文明建设、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修订、居住地区、法律制度、法律保障、宪法、吸收、事务、实践、农村、经验
D92;D9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