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00.06.009
司法行政化与上下级法院关系重塑——兼论中国司法改革的“第三条道路”
一、问题:制度理想与现实流变
对于上下级法院关系,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也有“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的规定.很明显,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理想,是要将上下级法院关系界定在“监督与被监督”的框架中,从而有别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模式.然而,在“司法行政化”的宏观背景中,这一制度理想发生了诸多现实流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司法行政化、专门人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审判工作、法院监督、理想、制度、行政机关、司法体制、流变、被领导、宏观背景、关系界定、组织法、被监督、宪法、模式、框架
D9 ;DF8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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