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00.05.007
建立国有资产分类规范的法律体系
将国有资产或全民所有的资产纳入物权法规范,是困扰我国法学界和物权立法的一大难题,本文以罗马法以及当代大陆法系立法经验为基础,提出立法应首先对现有国有资产分类,区分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不可交易的物和用于经济活动或商业活动的可以交易的物;国家对于前一类财产只是以公共机关的身份行使管理权,而对于后一类国家行使民法上的所有权.这种分类规范的优势在于既可以保障公共或全民利益的实现,又可以消除经济或政治意义的公有和私有观念,进而实现使经营性国有财产适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统一规则,实现资源的社会化配置.
公有、国有资产、公共所有、物权法
D92;G3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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