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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00.03.008

再论《日本国宪法》的危机

引用
1946年《日本国宪法》曾以其第9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以此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而被誉为“和平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出现这样的和平条款,尚属首次.它是在深受日本军国主义穷兵黩武之害的日本人民和亚洲各国人民的压力之下制定出来的,同时也与美国政府当时出于防止日本军事力量再次对其构成威胁有关.

日本国、和平宪法、解决国际争端、战争、亚洲各国、武力威胁、使用武力、人民、军事力量、军国主义、和平条款、国家主权、宪法史、政府、压力、美国、空军、交战、构成

D9 ;K31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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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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