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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1999.01.011

论《大元通制》“断例”的性质及其影响——兼与黄时鉴先生商榷

引用
《大元通制》“断例”的性质及其影响的问题,是元朝法律制度乃至元史研究中的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而近年来在这一问题上较有代表性的,是黄时鉴在《<大元通制>考辨》一文中提出的《大元通制》的“断例”即元朝成律的观点.本文提出了与其不同的看法,认为《大元通制》的“断例”就其性质与内容而言,是在吸收、借鉴传统立法经验与成果的基础上,将那些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和事例以及通则性的规定,按照旧律的体例进行汇编整理而成的.从法律形式与内容来看,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元朝法律之所以采用“断例”的形式,是由其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等状况决定的.这种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形式,反映了不同民族法律文化融合的趋势,对后世特别是清朝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大元通制》、断例、成文法、判例法

DF0;D92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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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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