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82/j.cnki.1000-5560.2023.06.001
国家教育权的双重面向及规范要求
从历史维度上看,国家教育权在其诞生之初仅意味着国家对教育内容的干预.社会国家诞生以降,国家教育权增添了给付因素,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保证受教育权的实现.这使得国家教育权成为一个同时蕴含干预面向和给付面向的概念.分析这一区分思路并考察它们的规范基础,有助于厘清国家教育权的规范边界.我国现行宪法第 19 条第 3 款、第 19 条第 5 款、第 24 条和第 46 条共同构成了我国国家教育权干预面向的宪法基础,并对国家教育权的行使提出了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此外,教育立法刻画了国家教育权在个别教育领域的规范边界.国家教育权的给付面向亦应满足宪法规范的要求,既不得偏离国家目标、违背平等原则,也需要满足国家保护义务的宪法要求.
国家教育权、受教育权、干预面向、给付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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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G750;TU991.3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50
2023-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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