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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7155.2012.06.008

行政征收权研究

引用
强行剥夺人民财产的征收本质决定了征收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力,而是一种由公共利益认定权决定的从权力,并附属于公共利益认定权.在民主制度下,代议机关是人民利益的表达者,也就因为是公共利益凝结者的缘故而享有征收权.若其不亲自行使而委托其他机关行使,就需要明确的指示(法律),并存在审查受托者是否忠实执行的机制.而当前征收权既不是由民主机关行使,也没有中立的审查机制,难免导致征收权滥用,因而需要纠正这种机制.

征收权、依附性、公共利益

D922(中国法律)

2013-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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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1671-7155

42-1653/C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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