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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7155.2008.06.012

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权配置比较研究

引用
我国法律中出现民事检察权的规定始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民事检察权极为宽泛,其行使涵盖了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北洋军阀及国民党统治下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较之清末则大为缩小,主要是一种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政权虽然关于民事检察权的规定差别很大,有的甚至没有规定民事检察权,但从总体上看,当时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建国初期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提起、参与公益诉讼、民事审判监督权、抗诉权、调取案卷等有关材料权等内容;文革中民事检察权则被取消;文革后恢复的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较之文革前急剧缩小,实际上真正能行使的就只有对生效判决的抗诉权.

民事检察权、配置、比较研究

D916(法学各部门)

2009-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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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1671-7155

42-1653/C

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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