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596.2022.01.003
自甘风险条款在学校体育中的适用范围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分析《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在学校体育中的适用范围.认为,"自愿参加"并非必然要求参与者完全了解风险且自愿承担风险,"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涵盖了学校体育竞赛、教学、训练、考试等,"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不代表自甘风险仅适用于需2人以上参与的同一体育活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中,对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判定应结合项目规则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关系,学生参与学校体育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也不能完全否定自甘风险的适用.具体来说,体育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学生观看比赛以及不同项目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建议适用自甘风险,而体育教学、体育训练、体质测试、体育考试等活动发生的伤害事故应按实际情况有限适用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民法典、体育法、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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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22-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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