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596.2021.01.007
体育赛事盗播行为的类型化及其二元法律规制
体育赛事盗播案件裁判结果的诸多乱象,源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忽视.不同案件在基础事实的构造上存在差异,应依据不同的案情来合理确定规制盗播行为的模式.根据赛事转播权的内容、侵权发生时段与损害程度,可将盗播行为分为盗取直播、延播的行为与盗取录播、点播的行为.基于不同盗播行为侵害的利益类型不同,设置二元法律规制模式.对于前者,目前可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与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规制,以避免赛事盗播案件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逃逸;对于后者,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规制,法院应尽可能地肯定赛事画面具有独创性,以彰显支持赛事转播产业的司法态度.
体育赛事、盗播行为、信号、画面、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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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21-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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