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22.12.016
民法典视野下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对抗法律技术
《民法典》确立了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对抗规则,非典型担保中的财产权利登记并未损及公示公信原则,且不会冲击权利效力体系,故应当肯定其"登记能力".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发挥着权利状态的警示功能和权利顺位的确定功能,但其登记并无公信力和推定力.将登记对抗引入非典型担保,反映了物权债权相对化趋势之渐进,也是实用主义立法思想的直接体现.非典型担保的登记与动产抵押的登记存在关联,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须限定在一定合理范围之内,即善意的已占有标的物的受让人、承租人及已受保全或执行程序保护的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非典型担保在登记中主要面临着登记内容、登记错误以及登记期限等方面的问题,其体系化的解决对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公示问题具有辐射效应.
非典型担保、登记对抗、物债相对化、法律技术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23-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4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