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22.04.016
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的构建
当前我国民众诚信意识不强,财产调查手段欠缺,社会观念和债权人无法接受即时免责,个人破产立法中应规定免责考察期.限制债务人选择清算程序不能替代免责考察期.普通免责考察期期限为5年,以破产清算程序终止为起算点.可以依据不同的清偿率设置不同的考察期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也可以将一定比例收入返还债务人.为满足确无继续清偿能力债务人的需求,可以在简易程序中设置快速免责程序.免责考察期与破产失权分别从不同层面限制债务人自由,期限不完全重合,二者不应混同,在设置免责考察期中的债务人义务时应注意与失权制度的衔接.
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必要性、制度构建、破产失权
D922.291.92(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湖北省司法厅法治湖北建设研究重点课题
2022-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