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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的法理与适用 ——兼议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之价值取向

引用
"首违不罚"作为一项创新型执法举措,因其本身内涵的不明确,加之理论研究的薄弱,在实践适用中出现合法性欠缺、"以教代罚"、执法不统一等问题,因而备受争议.2021年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规定"首违不罚",由此确证其适用的合法性.就其法理基础而言,"首违不罚"内含"后果主义与规则主义""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行政教育与行政处罚"三重逻辑的有机统一;从其价值层面来看,"首违不罚"包含"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法益衡平""人本执法"三维价值取向.据此,"首违不罚"具有正当性.但为完善"首违不罚"的适用,以规范执法行为,还有必要明确其适用的边界.

首违不罚、行政处罚、法理基础、价值取向、适用边界

D922.11(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研究"16JZD011

2021-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4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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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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