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20.06.019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案件的 检察衔接及其制约
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是监察权的重要体现,检察权与监察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监察调查权应当体现程序法治与人权保障理念,通过检察权有序行使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相互制约".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权具有司法属性,检察机关对监察案件的司法监督符合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在相互衔接及制约关系中,检察机关应合理利用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确立监察机关重大职务犯罪调查下的检察引导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留置措施的事后司法审查,保证检察权独立审查起诉之下后续强制措施的规范适用,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对监察案件的证据审查功能,实现职务犯罪审前程序证据审查的实质化.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权、司法监督
D922.11;D925.2(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研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问题研究"
202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9-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