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9.08.022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在我国裁判中的运用自2016年以来显著增加.我国法院在金融机构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界定、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论证、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关系的认定、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审查、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应该有合理的边界,要平衡法律父爱保护主义与私法自治的关系,并对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保护.适当性义务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可包括:以金融服务法律关系重新界定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以诚信原则论证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以程序义务与实质结果相结合的标准来审查适当性义务的履行;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是法律上独立但功能上互补的关系;以投资者交易能力的区分为前提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由金融机构对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适当性义务、司法适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过失相抵
D922.28(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法制实践对商事习惯的回应机制研究"10BFX085;重庆市教委研究生创新项目"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中的司法保守主义:实证与反思"CYB14066
2019-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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