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9.06.019
论大数据时代保险法上信息义务履行方式的改进——由标准化转向个性化
信息义务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具有提升消费者意思能力之效果,在履行方式上多采标准化与统一化.然行为经济学认为消费者的个人属性各有差异,理解与认知能力各不相同,标准化的履行方式难以获得实效.有鉴于此,我国保险法上信息义务标准化的履行方式存在制度困境.这一不利局面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深度运用将得以缓解,保险业者可对每一消费者作深度数据分析,精准界定消费者之个体差异,让信息义务的履行方式趋于个性化,以契合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但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可能会使保险消费者之权益遭受不当侵害,为避免保险业者滥用大数据技术,应设定相应的责任机制以作防范.为实现鼓励保险科技创新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间的利益平衡,相关责任人的归责原则应界定为过错责任.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之过错应以是否通过监管沙盒测试为判断标准,而保险公司管理人员之过错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评判标准.
信息义务、行为经济学、个性化、责任机制
I207.2
湖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网络保险法治建设研究"18Q002的研究成果
2019-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