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9.05.021
邮轮旅游纠纷管辖:错位与复归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邮轮旅游纠纷的管辖存在明显的错位现象,即海事法院管辖的旅客人身损害纠纷大多不具有海事因素,而地方法院管辖的航程变更纠纷反而具有较为明显的海事因素.地方法院与海事法院之间关于邮轮旅游纠纷的管辖划分,应以纠纷是否受到以海上特殊风险为典型的海事因素的影响为标准.航程变更纠纷的管辖复归,应当通过邮轮船票制度的构建以及航程变更责任主体的法定化实现;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管辖复归,则应通过准确解释海上人身损害的含义实现,损害发生的地点不是区分海上人身损害和一般人身损害的标准.
邮轮旅游、纠纷管辖、海事法院、海上特殊风险、航程变更、海上人身损害
D996.19(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16FFX010
2019-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