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9.05.020
论公司侵权中主导决策股东的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是股权投资的重要特征,也是现代公司制度普遍确认的制度安排.但在公司侵权场合,让主导侵权决策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具有经济效益,而且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符合社会道德伦理.让主导侵权决策股东对公司侵权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否定,不会损害有限责任制度的效益;该设计也有助于控制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可在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间实现平衡.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其他制度难以达到相同效果.公司侵权场合主导决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不仅具有理论基础,而且与现有体系相契合.同时,该设计也有益于遏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防止公司人格被恣意虚化.
公司侵权、有限责任、连带责任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公司法之功能嬗变及结构性革新研究"CLS[2018]C44
2019-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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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