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8.12.020
认罪认罚的"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
行为人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开始认罪认罚的,既反映其主观恶性的固化程度逐渐递增,征表其人身危险性逐渐递增,又反映其法规范意识被唤醒的难度逐渐递增,征表其教育改善的难度逐渐递增,对其适用"321"阶梯式从宽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助于唤醒教育改善难度逐渐增大的行为人的规范意识,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可以激励行为人尽早认罪认罚,能够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将"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规范化: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始认罪认罚的阶段裁量从宽处罚的程度,即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
认罪认罚、从宽、阶梯式从宽、预防刑
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97刑法以来刑事立法理由的实证分析与反思"15CFX024
201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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