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8.12.019
完善财产型职务犯罪缺席审判程序设置之探讨
《监察法》颁布后,因职务犯罪调查过程独立于刑事侦查,调查终结后的司法衔接多表现为直接进入刑事审判程序.2018年10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财产型职务犯罪缺席审判程序之事项已成必然事实,但须明确缺席审判程序非为解决被告人不出庭问题之唯一路径.肯认有限范围内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仅能提升诉讼效率防止诉讼迟延,更可在实现刑罚威慑力之同时追回涉案赃款赃物,及时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完善财产型职务犯罪缺席审判程序应明确贪贿犯罪属财产型职务犯罪类型之一,其启动要件与受案范围具有鲜明的特殊性.法院在已尽到缺席审判诉讼告知义务的同时须注重保障被告人申辩权、缺席审判异议权及裁判撤销权等权利.
在场权、职务犯罪调查、刑事追缴程序、间接资产追回、缺席判决撤销机制
D925.2(中国法律)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17BFX053;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GJ2017B11;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
201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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