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8.01.024
民商法视阈下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构建
在民法看来,农用地休耕休养生态补偿是国家作为全体受益人代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订立的契约.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应建立在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用益物权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合理设置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同法自愿原则,农用地休耕休养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一般应以自愿与双向选择模式成立,但不排除特定情况下强制缔约的可能;基于合同法等价有偿原则,农用地休耕生态补偿应确立以收益损失为基础、兼顾生态环境效益的复合式补偿标准和多种类型的补偿方式,并通过立法将其规范化,以实现农用地休耕生态补偿的有序开展,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物权、契约、民事法律关系
D922.3;D923.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15BFX153;江西省高校人文项目"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生态公益林市场化补偿机制的构建——以民商法为视角"FX1001
2018-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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