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之改进 ——以"检察督促令"为契点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具有合宪性和正当性,但具体的监督方式尚未完善实有必要予以改进.检察督促令方式是对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的补充和创新,其理论的正当性来源于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必要监督,督促令的内在优势、实践试点和学理分析以及监察和检察体制的改革,使其实施具有了可行性.在改进的方向上应以"检察督促令"为契点予以构建,其中检察建议可适用于一般轻微违法作为,纠正违法通知可适用于情节较重违法作为,检察督促令适用于不主动履职、不依法起诉、不落实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的行为.当上述监督方式均不奏效时,应适用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督促令
D922.1;D926.3(中国法律)
齐鲁工业大学2016年人文社科校级规划重点项目"裁执分离视阈下非诉行政执行问题研究"SKXMZ1602
2017-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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