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刑事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研究

引用
自20世纪中叶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以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权益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各国保障被害人权益的重点之一是实现其因犯罪而招致的损害赔偿.我国《刑事诉讼法》为被害人寻求损害赔偿提供了三种途径: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三种程序在价值功能、提起时间、适用案件范围、赔偿范围、国家刑罚权与被害人求偿权融合度等诸方面存在差异.当案件属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时,选择刑事损害赔偿程序的规则为:被害人应优先考虑刑事和解程序,其次是附带民事诉讼,最后才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损害赔偿、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D925.2(中国法律)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与社会参与"GD14XFX05

2017-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4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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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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