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宣告的中国模式及其理论反思——以非法供述排除为例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讲,宣告违法被设定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前置步骤.实证研究表明,对于应当排除的非法供述,我国法院通常采用默示宣告的方式而非明示宣告;在排除的证明标准上普遍采用较低标准;说理上侧重事实和证据的罗列,忽视对证据的分析;允许不同形式上的"变相处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首先,程序性裁判中法院的定位发生异化;其次,"侦查中心主义"导致侦查行为合法性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审查;最后,法律技术简陋甚至欠缺.因此,有必要强化程序性裁判中法院的职权性,通过彻底的违法性宣告来破解当前"泛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危机,并建立从事实问题到法律问题的推定规则.
违法性宣告、明示宣告、默示宣告、证据撤回、审判中心主义
D915.3(法学各部门)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606010187;北京大学靖江青年法律领袖国际交流项目1501111025
2017-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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