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6.10.023
立案登记制下民事初次送达程序研究--基于一审普通程序初次送达诉讼结构的分析
作为“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的一个法定步骤,我国民事初次送达程序正受到来自立案程序改革以及庭前准备程序改革的双重冲击。“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前置”的程序样式开始在各地法院改革中初见端倪。现行法框架下的起诉与受理制度由于缺乏初次送达程序的支撑仍旧保持着法院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的内核,体现的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双边的审判法律关系。现行的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在构造两造之间对抗性程序、筛选和分流案件等核心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内容上前后矛盾,不仅使得起诉条件中“被告的条件”的认定标准变动不居,也使得民事初次送达程序与起诉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呈现出易变性的特质。我国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在两造之间诉讼风险分配上体现的是“以原告为本位”的立法体例,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
立案登记制、民事初次送达程序、诉讼结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起诉与受理制度、诉讼风险分配
D925.1(中国法律)
江苏省高校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前置研究---以程序正义为中心”2015SJD0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4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