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6.10.022
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合宪性证成及其限度
地方政府跨域合作是应对公共事务和政府权力外溢的主要手段。作为一种新兴的政府权力模式主张,它的制度演绎首先要解决合法性问题,同时要注意防范其可能威胁宪政框架稳定的潜在风险,因而有必要确定其合宪性维度。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合宪性基础源于公法思想从规范主义到功能主义的发展,具体的技术手段包括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宪法防卫机制应当以“合法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为中心。
地方政府跨域合作、规范主义、功能主义、宪法防卫
D921.1(中国法律)
教育部一般项目“跨域治理视角下地方政府合作的合宪性补正及制度化模式研究”16YJC820044;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法治化治理”15SFB300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区域法制基础理论研究”。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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