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8477.2015.07.018

论民初宪法顾问有贺长雄的制宪思想

引用
有贺氏通过考察民国的成立史,提出所谓“统治权转移说”理论,试图表明这样一个制宪原则:民国与其他共和制国家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民国也可以采取与其他共和制国家不同的政体。同时,他通过比较其他共和制国家所施行的政体,得出这些政体均不适合民国的论断,进而认为民国采取的政体首先要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与国情。他提出建立所谓“超然内阁制”政体的主张,该政体取内阁制之名,行总统制之实,而且总统无须承担政治责任,完全脱离国会和政党的制约,其原型是日本和德国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政体。在“超然内阁制”政体的构想下,有贺长雄提出关于国会、大总统以及司法诉讼体制等方面的具体主张,归根到底是为了使行政权完全独立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也就是使大总统为首的政府机关不受国会、政党和法院的制约。其制宪思想遵循的仍是明治宪法体制的模板与思路,将国家利益视若圭臬,带有威权主义和精英治国的色彩。

有贺长雄、超然内阁制、民国、政体、制宪

K258(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年))

2015-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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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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