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2.12.042
论治安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我国现行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对治安调解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改革并完善治安调解制度,应当首先立足于治安调解现有问题,并在正确定位治安调解机制的前提下,在遵循其独特性,协商性和效率性的基础上,明晰治安调解范围,增加治安调解基本程序,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并确立反悔条件机制,建构治安调解与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和配合的“大调解”体系,以警民联调和诉警援助实现三者有效衔接.
治安调解、调解协议、反悔制度、警民联调、诉警援助
DF312(行政法)
2013-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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