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2.09.035
论格式合同的预防性行政规制机制
对于格式合同,有必要进行全方位的规制,而行政规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一直以来,作为格式合同行政规制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着基于部门利益产生的部门保护现象,对其合同监督管理权的行使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具有事前预防性、高效性.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应将重点放在建立预防性控制机制上,需要从机构设置和基本制度两个方面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格式合同带来的负面效应.
格式合同、行政规制、预防
DF525(民法)
2012-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3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