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2.08.039
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司法路径选择——以地方法院竞争为视角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两种途径,即立法途径和司法途径.立法视野下的法律体系观符合现有的法学理论和理性主义立法观,但它是从静态的角度看来法律体系,忽视了社会生活复杂性和人的理性的有限性.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缘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地方法院的竞争是解释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范畴.“疑难案件请示”、“民间法”、“案例指导制度”是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的有力证明.要积极发挥地方法院的制度创新功能,使法律的普适性与地方性、全球化与地方化真正协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实践之中,实现立法与司法的统一.
法律体系、完善、司法途径、法院竞争
DF044(法的理论(法学))
中国法学会部级科研重点课题“司法公信力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CLS2011B05
201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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