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2.07.038
论公司重整计划制定主体的多元化构造
公司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多元化构造的理论基础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司重整计划本质论.世界范围内公司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多元化构造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多元化模式和重整人相机选任的多元化模式.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公司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制度本质上为单一化模式,存在立法和实务缺陷.在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多元化构造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主流立法模式和发展趋势的背景下,我国应进行适度的多元化构造,即在现有以债务人或管理人为单一制定主体的模式下,同时赋予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特定情况下制定重整计划的权利,从而实现公司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制度的灵活性.
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多元化、重构
DF591.6(民法)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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