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1.09.044
论我国成年精神障碍者监护制度之完善
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和精神医学的进步,改善精神障碍者的社会地位,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基本权利,已成为国际社会潮流.我国成年精神障碍者监护制度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有关制度相比从立法理念到制度层面都存在着缺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法律价值,更新监护理念;废除行为能力宣告制度,采用个案审查制度;设置不同层次的监护方式;设置精神障碍者监护登记制度;建立监护人的选任和制约机制;国家公权力的适当干预.
精神障碍者、行为能力宣告、监护制度、成年监护
DF529(民法)
2012-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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