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8477.2010.12.043

行政允诺的性质及其司法适用

引用
行政主体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往往作出允诺为自身设定义务,从而达到指引或激励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目的.该种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独立性和双重性,体现为行政主体的公法义务.作出允诺行为本身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当相对人出现时,该行为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且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除应对行政主体"诺而不践"行为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允诺行为自身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行政允诺、行政行为、可诉性、双重性

DF31(行政法)

2011-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57-160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10,(12)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