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0.12.043
行政允诺的性质及其司法适用
行政主体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往往作出允诺为自身设定义务,从而达到指引或激励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目的.该种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独立性和双重性,体现为行政主体的公法义务.作出允诺行为本身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当相对人出现时,该行为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且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除应对行政主体"诺而不践"行为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允诺行为自身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行政允诺、行政行为、可诉性、双重性
DF31(行政法)
2011-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5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