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0.12.04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行为主体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不统一和立法用语的模糊,以致理论界对本罪行为主体中表述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等词语所涵括人员范围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利用影响力收贿罪的立法目的和社会的一般观念,近亲属应当包括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立法统一界定近亲属的范围势在必行;关系密切的人应当包括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且能够对其产生足够影响力或者心理强制力的人员;离职应当是离休、退休、辞职、辞退或被开除等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离职
DF636(刑法)
2011-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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